| 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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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26 11:53 文章来源:卫滨区招商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区以外投资者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本区经济发展和企业资产重组等。
第三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区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一律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需在区招商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并经投资者和接收单位确认后交区招商局存档。
第五条 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属引荐项目成功: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要求:
1、技改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50%;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40%;
3、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六条 引荐项目成功后,引荐人负责提供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等外来资金证明材料,由区对外开放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引荐人的资格和奖励数额进行最终确认。
第七条 奖励数额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引进的外资项目,视其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大小,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5‰-1%计奖;对内资项目,视其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大小,按引进资金中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8‰计奖。
(二)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或引进特别鼓励的高科产业及形成本区新的支柱产业项目的按6‰-9‰计奖。
(三)引进客商直接投资数额巨大、且对我区经济发展有巨大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引荐人特别奖励。
(四)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3‰-6‰奖励。
第八条 我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引荐人奖金50%用于本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50%用于奖励引荐人;区其它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引荐人奖金20%用于补充本单位工作经费,80%用于奖励引荐人。
第九条 同一项目有两名(含两名)以上引荐人的,由引荐人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负责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凡引荐人达不成一致协议的,该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条 引荐人的奖金支付方式。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一条 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奖金由区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 奖励时间。每年奖励一次。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区对外开放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内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我区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问题由区对外开放及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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